昨天聯合晚報報導教育部新訂「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」,讓我想起前陣子在中學教書,資深老師總會暗示我:「能不管最好,霸凌了,就讓雙方家長互告,我們全身而退。」這種「防禦性教學」是源於不切實際的校規。

一、校規的目的是保障學生權益,而非壓制人權:教室屢屢失竊,學校不能搜書包;一群人在廁所圍觀「很娘」的男同學,老師莫可奈何。警告、記過也無效,因為教育部規定不准「強制轉學」。釋字六八四號突破校園的「特別權力關係」,學生是權力主體,不是被管制的客體。然而校規如同法律,是校園生活的公約,以保障多數人權益為目的。如同電影院、圖書館禁用手機、禁食的規定,目的在使多數人獲得良好的環境。難道醫院強制醫師穿白袍,衛福部也該出面干涉一番嗎?

二、校規的規定,不是「可以」或「不行」,而是應符合「比例原則」:校規在法律位階上屬「行政命令」,需受法律上、憲法上比例原則、法明確性原則的拘束。但絕不是全然不可限制師生權利。教育部說校規不能以鼓動學潮,或未經許可擅自舉辦活動,及從事請願、集會、遊行等理由懲處學生,也不能因未經許可出版刊物或未經許可濫發傳單懲處學生。較恰當的做法,應是各校組成多元的、有代表性的公正委員會,訂立校內集會、遊行的地點、時間,出版刊物的審核機制及學生不服時的救濟管道。而這個規定是否過度限制人權,自應受審查。但不可無限度地開放,把學校辦成議政機關。

三、校規的制訂、執行、救濟管道都應交由「校園自治」:女同學裙子多長、校園中男女互動的準則如何,能否穿鼻環、耳洞這些問題都是一種「價值判斷」,言人人殊,宗教性學校或許較嚴格、私立學校可能家長另有要求,校規怎麼定,不是由教育部或任何團體代為判斷,而是建立「程序正義」,由教師、學生、家長、社會公正人士,依照嚴謹的程序,協商出既能維持秩序又充分享有自由的規定。在學生不服懲處時,也有外部的救濟管道作裁判,而不是向媒體放話、向不相干的單位投訴。

今日高中最嚴重的問題,是繁星計畫造成的升學不公,把焦點集中在裙子幾公分,未免見小忘大。假使學校無法保護多數同學安寧、平等的學習環境,那麼,就只能說,霸凌,就讓雙方家長互告吧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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